黑价检字[2002]55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大力度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绿后的形势变化,更好地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我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紧迫性。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始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通过市场竞争形成。随着加入世留组织和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国内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价格违法行为也将较多地表现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多种多样。按照《价格法》规定,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地为:(一)价格垄断;(二)低价倾销;(三)哄抬价格;(四)价格欺诈;(五)价格歧视;(六)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极大地破坏了价格信用机制,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国家计委在《2001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2002年工作安排》中指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二、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工作的重点和范围。工作的重点是:以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中心,以禁止价格欺诈和制止价格垄断为重点,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范围是所有有价格、收费行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重点是检查石油、粮食、旅游、电信、交通、餐饮、娱乐、修理等行业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零售环节中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
四、主要措施。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局确定的工作重点,从今年开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部署。
(一)组织学习,掌握政策。不正当价格行为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为了跟上形势发展的步伐,首先要学习市场经济理论,学习入世后与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可以采取内外结合,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学习其它省市的经验和做法。要认真研究和理解《价格法》规定的8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熟悉和掌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积极探索,循序渐进。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有其自身的难点和特点,与查处违反政府定价行为相比,方式方法有了一些根本性的变化。因此,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在实践中丰富反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的内容。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一些表现形式比较直观,手段比较明显,政策比较清楚,处理起来矛盾较少的问题,集中时间、人力组织检查,取得经验后,扩大检查范围,逐步推开。要注意典型案例的收集,通过典型案例使检查定性有所遵循。
(三)加强调查研究,选准切入点。调查研究是查准查实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基础,是检查过程的重要环节。在实施检查之前,要对检查的问题或线索进行分析,找准切入点。通过摸底调查和分析研究,了解其行为是否违背《价格法》规定的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掌握其不正当价格行为违法事实,明确政策界限的基础上,再开始进行检查,以减少盲目性。
(四)认真取证,慎重处理。要始终把收集证据放在第一位,证据确凿是定性准确的前提。定性是否准确,能否经得住法律法规的推敲和行政诉讼的考验,证据是关键。因此,在检查中,不仅要向当事人取足常规的书证、物证,还要向相关人取足相关的证言、笔录。在取得足够证据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准确定性,做出正确和恰当的处罚。
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还要注意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要允许经营者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经营者提出的异议,要做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反复论证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对确有道理,且一时难以界定的,要慎重稳妥把握,决不可凭主观武断或草率处理结案。
(五)运用多种手段,重在纠正。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处罚是手段,纠正是目的。不要把处罚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唯一手段,更不能当作目的。对违法所得必须收缴,但不能一收了之。要把处罚和教育结合起来,促使经营者遵循公平、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对一些不适用于经济处罚的行为不要强行处罚,可以采取道德劝戒、警告、限期改正等多种手段制止其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的道德影响力。要开通各种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及时受理来自各方面的举报和
投诉。要充分利用举报线索寻找突破口,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群众举报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及时立案,认真组织检查。
(七)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强舆论宣传。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扩大社会影响力和透明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在3·15前后,开展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的价格宣传活动,把政策规定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使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一些查准查实的案件和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增强社会威慑力。
(八)建立机构,抽调专人负责。罅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一项较新的工作,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情况、新问题会越来越多,工作量会越来越大。为了尽快适应新形势下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逐步拓宽价格监督检查领域和有效地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各地要主动与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协商,抽调专人或增设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使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落到实处o
(九)要克服畏难情绪,大胆实践。《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制止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我们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实践已经证明,运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有效地对明显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处罚。各级物价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介入,大胆实践。
(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是一项新的工作,又是一项查处难度比较大的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各地要加强上下沟通,积极配合。要通过发工作简报等形式,把工作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发现的问题及时相互通报。也可以直接报送省局,以便用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全省,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工作逐步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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