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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特检特治项目使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8/12/15 0:46:41
 
 
【标 题】

 

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特检特治项目使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号】
〔2008〕44号
【颁布单位】
齐医险发
【颁布日期】
2008-6-27
【时 效 性】
有效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使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能够满足临床医疗需要,使特检特治项目的定点实施、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能够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也使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更加确切合理,经研究决定,现对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特检特治项目进行重新规范,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次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实施的特检特治项目予以进一步明确,凡为本定点医疗机构限定之外的诊疗项目,医院不能以特检特治的形式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二、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次对各医疗机构的所有特检特治项目进行了价格限定,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我们对极个别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细微调整。
    三、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多年以前审批且很少实施的特检特治项目,由于审批时间久远,其审批的价格已经不符合现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该类项目在本次规范过程中未予列入,如医院需要继续使用,可重新申请,并提供价格申请依据。
    四、每项特检特治都具体标明了是否应由医保局审批、是否需要医保局现场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稽查制度执行。对于不需医保局审批和稽查的项目,医院的相关科室应负责审批和监管。对于未执行审批程序和稽查制度的特检特治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本次规范的内容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定点医疗机构特检特治项目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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