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规范医疗保险特检特治项目使用范围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文号】 |
〔2008〕44号 |
【颁布单位】 |
齐医险发 |
【颁布日期】 |
2008-6-27 |
【时 效 性】 |
有效 |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使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能够满足临床医疗需要,使特检特治项目的定点实施、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能够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也使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更加确切合理,经研究决定,现对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的特检特治项目进行重新规范,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次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实施的特检特治项目予以进一步明确,凡为本定点医疗机构限定之外的诊疗项目,医院不能以特检特治的形式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二、参照《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本次对各医疗机构的所有特检特治项目进行了价格限定,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我们对极个别诊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进行了细微调整。
三、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多年以前审批且很少实施的特检特治项目,由于审批时间久远,其审批的价格已经不符合现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该类项目在本次规范过程中未予列入,如医院需要继续使用,可重新申请,并提供价格申请依据。
四、每项特检特治都具体标明了是否应由医保局审批、是否需要医保局现场稽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稽查制度执行。对于不需医保局审批和稽查的项目,医院的相关科室应负责审批和监管。对于未执行审批程序和稽查制度的特检特治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本次规范的内容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定点医疗机构特检特治项目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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