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实
中国法院网讯 区女士在三星级宾馆预定了一间标准客房,不料付房款时被告知未定成功,为此,区女士将旅店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年2月6日,原告区女士受朋友之托在中农公司所属三星级宾馆预定了标准客房一间。当时双方约定每天房费按298元结算,入住日期为2008年8月16日至24日,并要求原告付100元定房押金以保证住房,其余房款入住时再付。5月6日,区女士带着房款准备提前付费,此时,中农公司明确告知原告,客房已全部包出去了,其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区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农公司赔偿原告的住房损失10064元,并双倍返还定金200元。
庭审中,被告中农公司称,区女士当时预定了客房,但有旅行社包了一个月的客房,公司不可能因为原告一个人就将房间空着。5月6日公司通知区女士房间定不成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客房预定合同合法有效,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农公司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区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区女士提前数月预定客房,既是为了到时有客房保障,也是考虑到奥运会期间客房价格上涨的因素。北京地区奥运会期间三星级宾馆的价格的1600元左右,区女士不可能以298元的价格享受到相应的客房住宿,中间的差价应当由中农公司负责赔偿。
最后,法院判令中农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64元,并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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