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4条作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75条对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作出了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的主体,行使的范围,行使的时间等作了明确的限制,这里就存在撤销权如何运用的问题,这也是正确适用好执行权的关键,要依法执行,防止执行权的滥用,首先要在程序上给予保证,就撤销权而言,首先要解决在什么程序中运用的问题,在这方面目前我国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撤销权不适宜在执行程序中运用,主要由以下4个方面的原因:1、行使撤销权,主张对某一法律行为无效,往往情况比较复杂,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来加以审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仅凭在执行程序中进行一下审查即作出处理意见,往往有些草率粗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只有经过一番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经庭审调查这样一种诉讼程序,才能实是求是,公正执法,所以撤销权是一种诉权又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通过起诉的形式来行使撤销权。2、行使撤销权,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诉权和抗辩权,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充分的释放,而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支持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相对人充分行使各自的权利,行使如各自的请求权和抗辩权,通常在执行程序中对撤销权作出的处理意见,对行使撤销权的人或相对人来讲只能是一裁终局,不能象行使诉权那样可以提起上诉,也不能阻挡执行措施的进行,主张撤销权的人及相对人无法享有应有的诉权,抗辩权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执法公正。3、从强调审执分开,执行体制的改革,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来看,在执行程序中也不宜适用撤销权的行使,执行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力,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及妨害执行行为可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行政强制力,而审判权解决的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裁判。所以执行权和行使审判权有一定的区别,审判权和执行权要进行严格的分开,而撤销权的行使是审判权适用的一个对象,避免审判权力由执行人员来行使的现象防止又审又执,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执行行为,依法执行案件,提高执行工作效率。4、就防止执行过程中执行权的过度扩张甚至滥用,促进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来看,在执行程序中也不宜适用撤销权,应由审判人员行使的工作,而由执行人员来行使,无异扩张了执行人员的执行权,造成执行过程中执行权的过度扩张,甚至滥用,造成执行人员权力过大,有害于案件的依法执行,公正执行,撤销权与执行行为的分离,对执行人员执行行为的约束、限制、对严肃公正执行每一件案件,保证执行人员的清正廉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无疑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者:谢小洪 来源: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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