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尔滨“10·11”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林松岭的死因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林松岭死亡成为本案最大的疑点,来自全国著名鉴定专家的司法鉴定结论也受到了辩护律师的质疑。由此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此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的讨论。 带着种种疑惑和对司法鉴定的神秘感,本刊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刘革新。 《方圆》:对于普通人来说,司法鉴定是一个专业性很强且充满神秘色彩的工作,而且本案的最大的疑点也和司法鉴定结论有密切的联系,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司法鉴定? 刘革新:司法鉴定在我国开展已经很久了,一直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直到2005年10月1日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才有了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 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 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 美国著名的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那个让辛普森死里逃生的、著名的美籍华人李昌钰博士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司法鉴定。当然,他从事的是痕迹司法鉴定这一鉴定项目,司法鉴定的项目还有很多。 法医学那一块有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毒物化验,还有文痕检、视听资、理化检验、电子物证等。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确定要实行登记管理的是三类,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此外还有资产评估、司法会计等项目。并且今后将会随着科技和犯罪手段的发展而产生出更多的司法鉴定项目。 《方圆》:此案中的40秒视频成为关键证据,可是,由于部分视频的模糊不清,难以判断,使控辩双方对林松岭之死的原因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请您从专业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刘革新:此案的视频资料的确是很好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证据。视频不清楚或不及之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补强,如调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等。当然,如果条件具备的话,法医也可以将头颅表面的损伤形态,如皮下出血的形状,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部位及伤情联系起来予以分析,再与受伤现场物体形状比较,这样也许对受伤原因判断有所帮助。例如,摔倒时磕碰到的铁栏杆是什么形状的?与头皮的皮下出血状态能否吻合。当然,如果条件不具备也没办法。 《方圆》:此案中《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的结论部分显示,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请问刘教授,蛛网膜下腔出血后人的外部表征会出现什么症状?钝性外力作用,拳头击打与碰撞造成的伤害后果能否通过司法鉴定区分开来? 刘革新: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常见的脑血管病之一,是指脑底或脑浅表部位的血管破裂,血液直接进入蛛网膜下腔。各年龄均可发病,以青壮年多见,多在情绪激动中或用力情况下急性发生。 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表现取决于出血的速度。有时损伤不重,伤及的血管不大,出血较慢,刚刚受伤时可能没有明显表现,随着出血量的逐渐增加,会出现头痛、恶心,有的甚至呕吐,如果来得及表现,可出现颈项强直(脖子僵硬)等脑膜刺激症状,然后出现意识障碍。有时损伤较严重,可能立即昏迷,迅速死亡。 因为拳头打击与碰撞均属钝性暴力,司法鉴定不易区分。根据本案的法医鉴定,死者是外伤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是可以肯定的。但究竟是什么原因或什么人造成的外伤,我认为目前还不能算是查清了。 《方圆》:关于林松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控辩双方试图证实的事实截然不同。公诉机关认为是刘力男、齐新殴打林松岭导致其当场死亡。被告人齐新的辩护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于逸生根据视频证据中双方进入酒吧在缓台处发生肢体冲突的场面,他认为,在这里林松岭的头部多次磕撞到了室内的水泥窗台、墙体等钝性物体,不能排除林松岭的头部在室内就已经受到钝性外力作用。您怎么认为? 刘革新:我个人认为,齐新的辩护人所提示的问题值得重视,死者在酒吧内曾经被打,混战中,头部磕碰到周围的物体上,还从楼上到了楼下,在此期间还有较长时间的停歇,出来后又有两次蹲下。这些如果属实的话,是支持死者在酒吧内已经颅内受伤出血的证据。 因为录像不太清楚,也不完整,应仔细查阅参与混战人员的询问笔录,查证他有没有头部被打、被撞;有没有头痛、恶心的症状,在当时的情况下,他可能不会说出来,要从表情和表现推断。如果询问中没有问及这些,应当补充侦查。 然后,根据补充侦查的结果来判断林松岭在酒吧内的肢体冲突,是否造成了蛛网膜下腔出血。 《方圆》:刘力男的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鉴定林松岭酒精含量为0.13mg/mL,但对于酒与造成林松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关系,法医并没有做出任何论证,这是一个疏漏,我认为这个鉴定是不科学的。”您怎么看待这个观点? 刘革新:据报道,参与此案司法鉴定的法医把林松岭的血液送到上海司法部鉴定研究所进行化验,排除了关于对死者身体有病,吸毒等猜测。 但是,关于林松岭体内0.13mg/mL酒精含量与造成林松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关系,从我目前接触到的司法鉴定技术来看,没有办法进行鉴定,做鉴定必须要有一定的条件。司法鉴定也不是万能的。 比如法医物证鉴定,除了有一定的客观物证外,还需其他辅助材料,如果不具备这些物证就难以做出结论。司法鉴定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不具备检验条件的案件,给不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是科学技术活动,受制于科技的发展水平,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出一个圆满的鉴定结论,除了客观条件外还有技术方面的限制。 但是,就此案来说,有学者曾经提出过这样的观点,比如赵经隆,他在自己所著的《法医学颅脑损伤》(群众出版社)中有这样一种观点:饮酒后,头部受到轻微外伤即可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 《方圆》: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有一种观点说,如果证据无法证明到底是谁把人打死了,就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判被告人无罪。请您从证据学的角度谈谈自己对这种观点的看法。 刘革新:在群殴的案件中,如果没有各执特征性致伤物,有时确实很难判定是谁造成的死亡。当然,也有时是合力所致。本案中还有一段录像为证,已经很难得了。 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不是应当宣判谁无罪,而是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即都有罪。
来源: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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