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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保证金缺依据 女方讨要未获支持


加入时间:2008/10/21 21:16:07

 

    人民法院报讯  男友承诺只爱女友,如若背叛离弃将给付15万元赔偿。分手后,女方手持男方出具的保证书起诉到法院,要求兑付15万元情感保证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上述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底,曾在歌厅做过服务员的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不久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庭审中,王女士称张先生曾经热烈地追求过她,称自己离异单身,要与王女士成婚。今年1月,王女士怀孕后,张先生承诺春节结婚,还向王女士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在以后的日子里只爱王女士一个女人,如有背叛和离弃,将以15万元作为赔偿。随后,在张先生的陪伴下,王女士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事后,张先生拒绝与王女士成婚,并拒绝来往。

    为此,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履行承诺,与其结婚并支付15万元情感保证金。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魏九川  张婷婷)  

法官说法

婚姻不得强求 感情无关金钱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就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法官认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故王女士要求与张先生建立婚姻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就王女士手持保证书要求张先生给付相应款项的请求,法官认为保证书内容仅系表达感情的一种意愿,按一般社会风俗及伦理观念,感情维系不应以金钱作为对价,张先生的上述单方承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故对王女士的相应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就二人交往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导致王女士怀孕的事实,法官认为二人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行为和事实属于道德调整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尚未构成对王女士人身权的侵害,王女士要求张先生赔偿保证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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