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公交车紧急刹车避让骑车人,不料却把一名乘客摔伤。9月1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宣判,公交公司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伤乘客各类损失共计7.6万余元。
2007年8月14日上午,市民赵女士乘坐上海大众巴士公司的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杨浦区殷行路一路口时,一辆自行车横过马路,公交车紧急刹车,导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赵女士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显示,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于2008年6月起诉到法院。赵女士称,案发时自己刚给一位抱小孩的乘客让了座,拉着把手走向稍后的座位时,因紧急刹车站立不稳,从后车厢跌滚至前车厢驾驶室处而受伤,公交公司为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是否让座尚不清楚,但赵女士在车辆启动后仍走动找座位,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交公司提供客运服务时,应当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其对路况注意不够、车速控制不当造成。赵女士因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负有过错,应当就赵女士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行驶中的公交车辆并不禁止乘客走动,故公交公司称赵女士自身有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作者:胡海容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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