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权益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行为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一、劳动报酬权及其工资权益法律体系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 目前,《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劳动者工资权益存在的问题 目前劳动者工资权益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以及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折抵工资等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减扣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的行为。 但是,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扣除员工工资的行为不属于克扣工资: (1)依法代扣工资。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应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违纪减发工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以及根据本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处以纪律处分的,降低其工资待遇。但是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损害赔偿扣除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4)其他应当减发工资情形。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以下情况拖欠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因此,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折抵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另外,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折抵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三、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法律后果 1、足额支付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报酬的25%)。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半个月或者n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4、加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救济途径 1、企业内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2、劳动仲裁。根据2010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3、提起诉讼。 4、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制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增加了劳动者维护劳动报酬权的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以及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5、劳动监察。《劳动法》为了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国家实行劳动监察制度,在各级劳动厅、局均设立了劳动监察机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处、科举报,要求国家行政机关用行政执法手段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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