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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加入时间:2009/8/17 20:53:05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只要是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可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但并不是一切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有一些请求权,依其性质不同而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抚养费的请求权,是基于与生父之间的血亲关系而产生,故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不存在何时起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孩子与与其生父系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把子女养育成人是为人父母之天职。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得任意抛弃的,也是法律或者法官不得剥夺的。其父母离婚,双方应主动承担抚养的义务,使孩子的生存权得到基本保障,并得以健康成长。如果以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权利人的该项请求,不仅于情相悖、于法不容,更是违背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对于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尽管其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关涉人的生存,义务人若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公序良俗。故在抚养法律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下,给付抚养费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保护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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