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15日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老干部局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十周年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老龄化社会。今年(2010年)是中国进入老龄化10周年。根据中国老龄工作委员会2010年7月13日发布的《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2009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 《公报》指出,与上年度相比,中国老年人口净增725万,增长了0.5个百分点;平均预期寿命超过73岁,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99万。 《公报》显示,2009年,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截至2009年底,中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60个,床位266.2万张,同比增长9.1%,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同比增长7.7%。 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 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都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的规定。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第4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全法权益。”第15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会给赡养费的权利。” 《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待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第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权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五)生育。 除此之外,还有两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1、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市长 李振东)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2、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 《条例》第九条规定,“每年9月1日为本省老年节。” 二、老年人维权三大问题 老人们有多少权益正在受到侵犯? “房屋纠纷”在各类纠纷中居于首位,超过总数的30%以上;紧随其后的是“继承纠纷(含立遗嘱)”近18%;“老年婚姻(主要是再婚)”近12%。 因此,老年人维权最集中的三大问题——“房屋、继承和再婚”。 1、房产纠纷 多与赡养交叉 目前房产权益纠纷的主要形式有四种: ①子女出资购买老人具有使用权的房屋,侵害了老人的居住权; ②子女未经老人的同意,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并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 ③共同居住的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 ④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当其目的达到后便遗弃、虐待老年人。 律师分析:房产往往是老年人拥有的最主要财产,因此也成为子女争相继承和分割的一笔大财产。现在的老年人多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因而围绕住房继承等问题就容易产生矛盾和侵权行为。 2、继承纠纷 重在遗产确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财富的增加,老年人大多有自己的房产和其他财产,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老年人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咨询如何立遗嘱的越来越多,占接待总量的20%。 律师分析:这类继承纠纷在生活中常常会遇到。 ①应确定王某的遗产有哪些。 ②确定继承人,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3、再婚纠纷 多为儿女借口 律师分析:在再婚老人的儿女当中,有的只是以老人再婚为借口,实际上是不想尽赡养义务; 有的是担心自己脸面不好看,而以不尽赡养义务为托词,实际上是反对老人再婚; 更有甚者是考虑到老人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三、老年人维权三大障碍 1、不愿意“家丑外扬”。 2、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3、案值小请不动律师。 四、侵害老年人五种权益 从我国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在老年人生活中,有五种权益最容易被老年朋友忽视而受到侵害。 1、受赡养权。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该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扶助权。指老年夫妇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3、再婚自由权。 4、自由处分遗产权。 5、继承权。指老人作为配偶、子女的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子女、配偶死亡时享受依法继承的权利。 五、老年人权益纷争特征 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既有来自老年人家庭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当的原因。老年人的权益纷争主要体现为以下特点: 1、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前面已经阐述。 2、老年权益保障工作机制运行不合理。受街道或单位经济条件制约及认识水平的影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不够完善,运行也不尽合理。因城乡差异、单位差异而导致老年人享受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增大,形成部分老年人生活相对贫困,从而客观上增加了产生权益纠纷的外部因素。 3、目前老年人权益纠纷仍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目的。不论是人身关系纠纷还是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纠纷,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其诉讼标的往往都是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六、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救济方式 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常见的救济方式主要有: 1、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如当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②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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