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都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送给子女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属于登记子女的个人财产),实践中要注意保存“明确规定”的证据; 5.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女士的“三金”等; 6.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7.工龄买断款:法律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是个人财产。 【注意】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提示】关于复员费的计算,请参考本网站《如何分割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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