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 | 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 | 适用范围 |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6年5月1日实施 | 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同日实施 | 非工伤(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 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 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 1997年1月1日实施 |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 2002年9月1日实施 | 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 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 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司法部发布, 2004年4月14日实施 |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2005年1月1日实施 |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 一切自然人。 |
目前,我国伤残鉴定的医学标准“领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引发了“同伤不同残”的鉴定结果。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应注意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 B/T16180-2006》(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业病及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 《工伤标准》是一部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B/T18667-2002》(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残疾评定。 3、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人体伤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只有相关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制订的表格中的相关规定。 在普通伤害案件中,各省以套用工伤标准最为多见,其缘由为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法【1999】217号通知,即《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讲话中指出:“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工伤标准、交通标准、普通伤害标准进行比较,可以看出以下区别: 1、就标准的强制力来看,交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级别最高。工伤标准其次,为国家推荐标准。普通伤害标准级别最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其效力在法庭上常常遭到质疑。 2、就标准的宽严尺度来看,工伤标准宽泛,门槛低,级别评定高。而交通、普通伤害标准严格,门槛高,较轻的损伤不易评定为残疾。 3、就标准的架构来看,工伤标准、普通伤害标准在架构上严谨。而交通标准不够严谨,分级过于简单且涵盖内容不全。 4、就标准的赔偿数额来看,赔偿方式各不相同,赔偿额差距显著,“同伤不同价”现象突出。 5、就标准的赔偿项目来看,职工因工伤而导致的赔偿项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有,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而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与普通伤害的赔偿项目相同,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如下:(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了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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