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的王女士找到一家婚介公司征婚,并交纳了服务费。王女士与婚介公司推荐的两位先生见面后,发现情况与婚介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符,在要求退回服务费遭拒后,王女士将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服务费51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2007年12月21日,其到被告处要求婚介服务,被告推荐了马先生和王先生,并收取510元服务费。但王女士见到这两位先生后,发现情况与被告给王女士提供的信息不符,当王女士要求退回服务费时,遭到被告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退回服务费510元。
庭审中,婚介公司辩称,公司与王女士是在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在意思表达真实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按照服务合同,婚介公司完成了婚介服务的全过程,如果王女士提出终止服务,公司将不再提供服务,所交的服务费不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向婚介公司交纳服务费,要求婚介公司提供婚介服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婚介公司辩解向王女士提供的服务信息是真实的,未提交相应证据。因婚介公司未能促成王女士与马先生或王先生的婚姻,其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王女士应当支付婚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最后,法院判决婚介公司退还王女士服务费400元。
作者:佚名 来源:武汉婚姻继承律师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