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与妻子发生口角,并打青妻子面部,丈夫梁某被警察作出“治安拘留七天,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梁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治安处罚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治安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上述治安处罚决定。
梁某与妻子李某是一对年轻夫妻,丈夫梁某喜欢炒股,妻子李某喜欢上网聊天。由于爱好不同,两人经常为由谁上网发生争吵。2008年4月21晚,两人再次发生口角,进而开始厮打。两人的打骂声惊动了小区看门的老大爷,出于安全考虑,老人拨打了110。接警后,公安机关派出两名干警赶赴现场制止了双方的打斗行为。见李某面部被打伤,警察立即对梁某作出了“治安拘留七天、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梁某不服,以不构成社会治安案件,行政处罚违法为由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李某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厮打,系家庭成员间的内部矛盾,与社会成员间的故意伤害行为性质不同,是否追究“致害者”的责任应征求受害者的意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中,受害人并未申请对梁某作出处罚,公安机关在受害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形下迳行作出处罚,属程序违法。据此,法院依法撤销了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