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配原則
華人律師成鶴鳴說,如果是婚姻關系,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基本原則是一人一半。如果是同居關系,財產分配則要按各人對財產的貢獻而定。“如果一人外出工作,另一人做家務,也算是對家庭有貢獻。具體份額多少則按具體情況而定。”她說。
她告訴記者,婚姻關系結束時,財產一人一半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婚姻只維系了很短的時間就結束,如一兩年,財產分配的原則會與同居分配方法類似。
何謂家庭財產
家庭財產是為配偶一方或雙方擁有或是為家庭成員所用,且用於家庭之目的財產。例如:住房、汽車、房屋周圍的使用品、銀行帳戶、定期儲蓄和養老金等。“用於家庭之目的”包括任何用於增進家庭成員之利益的情況。如有疑義,法院會假設該物品為家庭財產, 而持異議方須反駁證明該物品為非家庭財產。
公司資產可能是家庭財產,即使公司業務與家庭並無關聯。即便公司為一方配偶所有,法律上承認照顧家庭的配偶間接對商務上的貢獻。如果財產所有權與使用權只屬於一方,例如珠寶或摩托車等。這些財產不會被分割。遺產不一定是家庭財產。在結婚之初,非家庭財產的資產可能通過時間的推移而成為家庭財產。因此建議在結婚時對家庭貢獻較多的一方配偶與另一方配偶在婚前簽定一份在離婚時生效的財產分配協議。
婚姻破裂的條件
婚姻破裂的條件有三種,具備其中一種條件就可以申請離婚:一是當事人與當事人的配偶分居一年以上時間,並且決定結束婚姻關系。你可以在分居以後任何一段時間遞交申請,在法官只能在分居達一年後批准離婚。分居時間是雙方承認分居的時間,可以在同一住址分居。二是當事人的配偶與他人通奸,這需要相關的證據或配偶的承認,必須指認第三方並將其加入被告方。三是當事人的配偶對當事人施加肉體或精神的暴力。
單方起訴和雙方起訴
離婚的起訴方式分兩種:一是共同起訴:如果當事人與其配偶同意離婚,可以遞交共同起訴令(家庭婚姻訴訟)和共同起訴書(家庭婚姻訴訟)。法院將批准共同離婚令。共同起訴要求當事人雙方在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撫養權等所有協議上達成一致。二是單方起訴,即當事人單方面提出離婚訴訟。這種情況可缺席離婚判決,指原告方要求被告方離婚,被告方沒有提出任何抗辨(如在子女的監護權、探視權、撫養權等協議方面)。當起訴令與起訴書交於被告,只要被告沒有異議,雙方可以順利離婚。被告方不需要簽署任何文件。如果原告方要求被告方離婚,被告方對離婚申請本身或離婚協議不服,被告可抗辯離婚判決,這種情況下,雙方要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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