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公安局,省垦区物价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价格鉴定,下同)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需要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要主动到辖区公安交警支队提出备案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备案审核工作。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评估人员必须持有省以上政府价格部门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人员资格(岗位)证书方可执业上岗。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