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及其对策 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第一阶段 建国后至1989.11.21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 1989.11.21至1994.2.1仍然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严格,通过有关发生时间的规定,体现了过去从宽、后来从严的精神; 第三阶段 1994.2.1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二、补办结婚登记及其效力 我国《婚姻法》经2001年修正后增设了有关规定,但并没有将未办结婚登记列为婚姻无效的原因,而是作了应当补办婚姻登记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中指出,未按《婚姻法》第8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为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效力: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期算,有追溯力。有利于稳定婚姻关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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